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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1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刘合心


■重大事项不是一成不变的,人大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紧紧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因时因地因事地研究确定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积极主动地创新工作机制,善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用好人大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必须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监督权、任免权之间的关系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什么是重大事项、哪些属于重大事项、如何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一直是地方各级人大着力探讨解决的难点问题。


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科文卫、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而且,重大事项不是一成不变的。对此,人大应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因时因地因事地加以研究决定。如,临汾市人大常委会顺应民意,将临汾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环境污染严重、煤矿事故频发两大突出问题列为讨论解决的重大事项,通过深入调研和听取审议有关报告,2007年以来市人大先后作出了四个有关的重大决议决定,为临汾重现碧水蓝天、全市煤炭企业走上安全高效的发展轨道做出了积极贡献。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哪些程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做出统一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积极主动地创新工作机制,善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如:临汾市人大常委会近3年多来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2/3是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主动与市政府协调沟通,并由常委会党组报请市委同意后,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取得了“党委同意,政府愿意,群众满意”的良好效果。


对于如何保证对重大事项决议的落实,我认为应当注重五个环节:一,重大事项前期调研时注重吸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二是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后,分管副主任和常委会有关机构负责人及时与有关单位沟通,了解和落实情况,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三是通过开展各类检查、视察和调查,对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跟踪监督问责。四是坚持重大事项的“年初建账、年中查账、年底交账”,并进行年度满意度测评。五是常委会对相关部门执行落实不力的,适时听取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进一步督促落实。近年来市人大对临汾市教育质量持续滑坡的现状进行了大量调研和有力的监督问效,督促出台了多个相关实施意见,促进了全市教育事业的持续好转。


用好人大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必须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监督权、任免权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的职权体系。人大及其常委会所讨论决定的一些重大事项,是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形成的,其决议决定是带有监督性的决策,需要通过行使监督权来保证实施。人大的任免权本身就是一种决定权,必然要把任免对象执行人大决定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察,这对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具有保证和促进作用。地方各级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只有把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整体效能。


——临汾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合心接受采访时说


(姜飞云 郭爱民整理)

(编辑:张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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