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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2-03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为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相关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单位要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否则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报12月2日讯(记者 岳威)用人单位进行裁员时,一般不准裁减残疾职工;用人单位招聘时,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今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山西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草案)》,我省将在安置、培训、服务等方面帮助残疾人创业、就业。


目前《办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阶段,百姓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不少残疾人自立自强,通过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取得了平等工作的机会,但与正常人相比,就业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对此,《办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对于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此外,对于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托养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 (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应当达到本单位员工总数的25%以上。


为保障残疾人权利,《办法 (草案)》还要求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在单位出现经营困难时,不得随意裁减残疾职工,在企业进行公司改革、改制时,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同时,政府要把残疾人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对残疾人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所占公益性岗位的比例不低于15%,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至少安排一人就业。


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政府将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此外,为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能力,相关部门还要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


对于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所属县(市、区)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于拒绝录用残疾学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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