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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1-20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昨日,省政府公布有关强化安全生产的8项制度,即《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旨在通过一整套系统可行的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相关行政责任,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副省长携39部门成立委员会统领安全


新出台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中明确规定,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等39个部门。


安全委员会的职责非常明确,研究提出山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建议;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下达全省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指导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39个成员单位除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今后均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厅局打破壁垒,实行联合执法制度


为打破各厅局的壁垒,新出台的《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省安监局、省煤监局、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均要牵头建立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计划,我省将在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消防工作等六领域建立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对于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省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省政府决定。


在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我省将在安全生产领域实行联合执法制度。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规定,今后遇到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单位可以协调进行联合执法。


强化政府企业主体责任,启用约谈、公示制度


新规中,多项制度都在强调政府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规定,今后若某地三个月内发生连续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将被约谈。约谈对象包括: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此外,省政府领导或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还将不定时对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进行约谈。《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如果企业发现本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该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3日内进行公示,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原则上,市级有关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县级有关部门每季度公告一次。


侵害举报人家属权益,按打击报复案处理


举报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山西省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规定,各级、各部门均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对于未经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有举报不检查,或隐瞒案件真相的行为,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将被追究责任。


群众对于安全生产的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按照规定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将被追究责任。若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还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侵害举报人或者举报人亲属、假想举报人、有关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将按打击报复案处理。


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今后,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下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重大危险源均要申报登记。《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并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应急设备与设施、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等。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还需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按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每年进行演练。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存在剧毒物质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每年要进行一到两次专项督查


为保证各企业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我省还出台了《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每年都要组织一到两次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如果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还可随时组织专项督查。


专项督查的内容包括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各生产单位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及相关记录;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专项督查将由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同往。


本报记者 岳威 要维维

(编辑: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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