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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8-18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经济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晋鹏

近日,记者和朋友们到太原市桃园路一家叫“湘菜”的私家菜馆里吃饭,点菜后,几位男士为活跃气氛要点酒水,服务生送来酒水单后,朋友咂舌,酒水标价竟比市面价格高出三倍多。比如,一瓶在市场售价68元的酒在这家饭店标价198元。随即,记者提出能否自带酒水,服务生说:“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一定要自带,我们要收取每瓶10元—50元的开瓶费。”


近年来,一些酒店餐馆“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等做法,早已被消费者协会认定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然而时至今日,一些酒店仍然不思改悔,继续强推这些“霸王条款”。


一位多年从事餐馆经营的老板说,酒水的高额利润是一些酒店餐馆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主要原因,目前太原市一般酒店餐馆的酒水利润为其批发价的90%至150%,饮料利润在200%至300%。


据记者了解,类似“湘菜”私家菜馆的情况,在太原市的餐饮业中为数不少,其目的正像上述老板所讲。


正因如此,现在还有酒店餐馆仍在强推“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等霸王条款。而一些餐饮业协会也以“行规”为借口,给这些霸王条款撑腰。


记者将这一情况向太原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投诉,并采访了该中心负责人。太原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负责人说,酒店餐馆通过推行“谢绝自带酒水”的霸王条款牟取暴利没有道理。因为饭菜在制作过程中有人工成本,还有一定损耗。酒水不是酒店餐馆自产,进酒水时只需投入一些短途运输费,因此加高价没有道理。其次是这种霸王条款的做法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酒店餐馆通过强制消费,从广大消费者身上牟取暴利,让这种所谓的“行规”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限制了消费者的消费自由。


消费者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依法享有公平交易权和成本价格知情权。一些酒店饭店“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等做法,早已被消费者协会认定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此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制定的非价格措施或价外价措施,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规”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之类的店堂告示没有法律授权,对消费者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应视为无效。


然而时至今日,一些酒店仍强推这些“霸王条款”,明目张胆地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希望有关部门对此应该给予限制。


本报首席记者 欧志强

(编辑:宇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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